淮安区区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 | | |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
| 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工商部门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检查
| 商品交易市场
| 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由属地工商所(分局)实地检查。
| 一、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一)场内经营者准入情况
1.是否审查申请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2.是否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
(二)场内经营者商品质量管理情况
1.是否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是否建立违禁品检查和清退记录。
(三)对场内经营者检查情况
1.是否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证照资格、经营行为进行检查;2.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或者其他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工商部门。
(四)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并执行消费维权、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平安市场创建、应急管理等制度;2.市场管理制度、场内经营户信用情况等信息公示是否齐全、及时。
二、场内经营者经营情况
1.是否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2.是否有销售假冒伪劣及违禁商品等行为;3.是否有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4.是否有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行为;5.是否有违法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
2
| 农资商品销售者监管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工商部门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检查
| 农资商品销售者
| 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由属地工商所(分局)实地检查。
| 一、查看农资商品销售者资格
1.是否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2.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查看落实责任情况
1.是否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资商品;2.检查进货来源,是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是否索票索证,农资商品票证是否合法齐全;3.进货台帐登记是否及时、记录是否齐全;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检查销货台帐是否及时、齐全;4.销售商品是否出具销售凭证;5.农资店堂广告和其它宣传资料(包括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6.农资经营是否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7.是否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农资下架退市等制度;8.质量承诺、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否公示上墙。
三、查看经营商品
1.农资商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2.农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
3
| 农资商品质量监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省工商局部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法定检测单位抽查
| 农资商品销售者
| 根据省工商局部署
| 根据省工商局部署
| 配合法定检测单位实施抽样。
| 法定检验项目
|
4
| 合同行为监管
|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 省工商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检查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
| 省局每年选择1至2个相关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名单
| 每年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实施现场检查。
| 1.合同格式条款已备案,有无擅自改变条款的;2.合同格式条款没有备案,有无冒充备案的; 3.非示范文本有无冒充示范文本的;4.合同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5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行为监管
|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按现有“守重”企业总量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由本级或者委托下级实施实地检查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函征等。
| 1.企业在公示期间是否有违法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2.企业申报的“守重”相关资料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6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省工商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实施检查
| 公示市场主体
| 已公示市场主体按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由本级或委托属地工商局检查。
| 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
|
7
| 商标印制单位监管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工商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实施检查
| 商标印制单位
| 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由属地监管机构到商标印制单位实地检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印制的实物(或者图片)。
| 一、查看经营资格:查看商标印制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查看商标印制档案:1.《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是否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图样是否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2.接受委托印制商标的,是否要求委托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印制注册商标的,是否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并复印存档;所印制的商标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是否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4.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印制的商标是否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5.是否建立并执行商标印制承接审查制度、商标印制登记制度、商标制版、印制管理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商标印制归档制度等六项制度。
|
8
| 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工商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实施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
| 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由属地监管机构实地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询问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情况;随机向商标委托人了解商标委托情况。
| 一、查看经营资格:1.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2.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二、查看商标代理情况: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2.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3.是否有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然接受其委托的;4.是否有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中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
9
| 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使用情况
| 《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工商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实施检查
| 商标注册人
| 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由属地监管机构到企业实地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供印有商标的产品实物包装图样。
| 1.《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企业的实际使用是否一致;2.《商标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3.企业商标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有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4.企业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5.企业在商品或者包装及其他活动中对其商品使用的商标标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字样时,是否与认定机关认定文件所指定的商标、商品相一致,是否擅自扩大范围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是否在认定有效期内。
|
10
| 广告行为的监管
|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市工商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实施检查
| 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 按总量的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 每年不少于一次
| 结合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实施检查。
| 1.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2.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3.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4.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5.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6.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7.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8.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11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 市质监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3.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抽查人员证件和许可证产品相关资料。
|
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 市质监局抽取名单,区市场监管局实施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3.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检查。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设备使用和人员持证情况。
|
13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 100%
| 分类别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国家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检查。
根据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对企业分为红色 (Ⅰ)、橙色 (Ⅱ) 、 黄色(Ⅲ)、蓝色(Ⅳ)、绿色(Ⅴ)五个监管等级。检查频次为:红色(Ⅰ) :高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 2-3次。橙色(Ⅱ) :高风险的B级企业、中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2次。黄色 (Ⅲ) : 高风险的A级企业、 中风险的B级企业及低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2次。蓝色(Ⅳ) :中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B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次。绿色(Ⅴ) :低风险的A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 1次。
|
14
| 食品销售日常监管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销售者
|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食品经营日常监管的规章要求
|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食品经营日常监管的规章要求
|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食品经营日常监管的规章要求
|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食品经营日常监管的规章要求
|
15
|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经营新许可单位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对许可程序、现场核查质量、许可档案完整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
16
| 食用农产品销售日常监管
|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对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频次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17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苏食药监食餐〔2014〕40号关于深入开展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区餐饮服务单位
| 100%
| 每年1-4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按频次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18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苏食药监餐便函〔2015〕 23号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自查的通知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高考供餐单位
| 10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餐饮单位是否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
19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苏食药监食餐〔2015〕38 号关于印发 2015 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学校食堂
| 100%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对餐饮单位是否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
20
| 对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抽查
|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市〔2005〕25)、《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检查
| 药品经营企业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21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
| 10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检查确认企业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
22
| 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检查企业或医疗机构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
|
23
| 基本药物质量年度评估与风险排查
|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 市局组织,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药品生产企业
| 100%
| 每年一次
| 书面检查
| 按品种对中标药品开展年度质量评估和风险排查工作,以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持续改善产品质量。同时,应根据风险分析与排查的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日常监管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
24
| 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于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医疗机构
| 5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检查企业或医疗机构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
|
25
| 安全生产
监督抽查
|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区安监局
| 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6
|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与烟花爆竹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
| 5%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7
|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令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区安监局
| 其他工矿商贸企业
| 5%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8
| 夏、秋粮收购市专项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区粮食局
| 所有参与夏、秋粮收购的国有收购主体
| 2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具备相应的收购资格,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收购,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是否符合标准,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相关凭证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建立经营台账资料,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29
| 成品粮油储备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区粮食局
| 承担市、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任务的企业
| 6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库存数量是否真实,粮油质量是否达标,经营台账是否完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30
| 药品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 区物价局
|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
| 5%
| 2次以上
| 定向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31
| 物业服务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江苏省价格条例》
| 区物价局
| 物业服务企业
| 5%
| 2次以上
| 定向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32
| 餐饮业价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 区物价局
| 餐饮业经营者、行业组织
| 5%
| 2次以上
| 不定向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
|
33
| 商业零售行业价格价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江苏省价格条例》
| 区物价局
| 商业零售业经营者、行业组织
| 10%
| 2次以上
| 定向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34
| 交通、停车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江苏省价格条例》
| 区物价局
| 交通及停车行业经营者
| 10%
| 2次以上
| 不定向抽查
| 明码标价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
3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区水利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主体
| 20%
| 每年一次
| 现场或书面抽查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内容涉及是否符合许可决定要求、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人员的职责和具体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
36
| 植物检疫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 区农委
| 植物、种子生产和批发销售企业
| 20%
| 每年1-3次
| 查看现场及种子生产档案
| 对生产、销售种子的现场检查,了解植物检疫情况,查阅调运检疫证书、产地检疫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种子有权进行现场处理,包括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查处涂改、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单证、标志、标识以及擅自开拆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
37
|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
|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区农委
| 生产、经营和使用肥料的企业
| 10%
| 每年1次
| 查看现场及生产记录档案
| 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告知相关部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38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区农委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20%
| 每年2次
| 查看现场及生产记录档案
| 重点是当地主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对不合格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
|
39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区农委
|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企业
| 10%
| 每年1次
| 查看现场及生产记录档案
| 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依法对抽查不合格农药进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相关处罚。
|
4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 10%
| 每年1次
| 查看现场及生产记录档案
|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
41
| 动物检疫、防疫、诊疗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区农委
| 动物饲养医疗企业
| 10%
| 每年1次
| 查看现场及生产记录档案
|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42
| 畜禽定点屠宰监督检查
| 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区农委
| 畜禽屠宰企业
| 10%
| 每年2次
| 查看现场及生产记录档案
|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查封与违反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反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的设备。监督检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执行《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畜禽屠宰厂(场)资格证》以及屠宰检验证、章、标志等非法行为;查处畜禽屠宰活动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牛羊的非法行为;检查屠宰企业对患病畜禽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对病害肉尸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进厂屠宰的活畜禽是否来自疫区,并合法取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等。
|
4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
| 区农机局
| 农机维修企业
| 30%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维修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44
|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许可
|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苏政办发〔2009〕123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9〕6号)
| 区农机局
| 农机报废回收企业
| 30%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未经核准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是否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拼装农业机械;是否出售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是否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是否齐全。
|
45
| 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7〕427号)
| 区商务局
| 在我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 30%
| 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要求报送相关经营管理台账资料等。
| 1.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2.是否有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行为;3.是否有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改造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行为;4.是否有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5.是否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6.是否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
46
| 电影市场专项检查
| 《电影管理条例》
| 区文广新局
| 电影放映单位
| 1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发行、放映的电影片是否有明令禁止的内容。
|
47
| 文物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 区文广新局
| 全区文保单位、文物点
| 1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有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
|
48
| 娱乐场所专项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区文广新局
| 歌舞厅、游戏游艺厅
| 1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有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是否违反< 条例>进行非法经营的。
|
49
| 网吧专项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区文广新局
| 全区网吧
| 2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有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是否未按规定从事经营的,警示标志、许可证是否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的,是否有其他违规经营的。
|
50
| 出版物市场专项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区文广新局
| 出版物批发书店、零售书店、音像店
| 1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批发、零售非法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是否有违反相关条例和其他规定违规经营的。
|
51
| 印刷经营企业专项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区文广新局
| 全区印刷业经营单位
| 10%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检查无证经营的主体,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印刷明令禁止的出版物,是否建立印刷相关制度;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是否按要求留存材料备查等;是否违反条例进行经营的。
|
52
| 演出市场专项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文广新局
| 全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活动
| 10%
| 每半年1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有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是否有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演出人员、演出内容与报批的是否相符;演出内容是否有条例禁止的内容。
|
5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区地震局
| 项目建设企业
| 10%
| 每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54
| 施放气球活动监督检查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区气象局
| 从事与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20%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二)现场作业是否符合作业要求等。
|
55
|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设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区气象局
| 从事与防雷减灾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10%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设计设计及竣工验收;
(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三)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及个人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
(四)相关单位是否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等相关事项。
|
56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区人防办
| 已立项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 60%
| 不定期巡查、每年一次普查
| 电话联系 实地检查
| 监管内容:1.做好巡查工作(不定期的实地查看);2.每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向局领导汇报;3.对于异常项目(立项后非正常原因久不开工;工地主体已开工,人防工程未同步施工)进行重点跟踪检查。监管措施:1.对于地面工程已开工,人防工程未开工项目,发提醒告知书;2.对相关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发整改通知书,必要时进行处罚。
|
57
| 三同时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区环保局
| 畜禽养殖、电力、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城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企业
| 重点源每季度抽查25%;一般源每年按1:10比例抽查
| 每年一次
|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经过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如无则责令改正。
|
58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区环保局
| 畜禽养殖、电力、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城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企业
| 重点源每季度抽查25%;一般源每年按1:10比例抽查
| 每年一次
|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 查看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如未正常运行,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
59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区环保局
| 畜禽养殖、电力、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城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企业
| 重点源每季度抽查25%;一般源每年按1:10比例抽查
| 每年一次
|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 对企业向环境外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按监测结果作出处理。
|
60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区环保局
| 畜禽养殖、电力、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城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企业
| 重点源每季度抽查25%;一般源每年按1:10比例抽查
| 每年一次
|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 查看企业是否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否超期;是否超范围排污。如违反则责令停止排污,立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