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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8年07月12日 15:46  点击:[]

各乡镇(街道)农经室:

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更好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中示范引领作用,我区将集中评选一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请各乡镇(街道)农经室按照《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组织本乡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按照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择优推荐的程序开展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乡镇申报2018年度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6个,区级再组织遴选,全区2018年认定总数为100个。

申报材料要求:

1、材料格式。书面推荐,A4纸、4号仿宋字体双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每个家庭农场一套。

2、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和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一式3份,于730日前统一报区委农工部经管科,同时发送电子版。

推荐家庭农场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材料,材料不全、材料虚假、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度庭农场联系人:冷继红,联系电话:85911468,邮箱:85911468@163.com

另:根据省市有关发展家庭农场最新精神,我区决定废止过去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不适时宜的有关限制性条件,各乡镇农经室要加大普通家庭农场的培育,凡符合本文件附件4规定的家庭农场统计口径的专业大户(包括非农户口人员),均可申办家庭农场。

特此通知

附件: 1.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评分表(试行)

3.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4.普通家庭农场统计口径(试行)




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工部

2018712

 

  

 

 

附件1

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农场名称(盖章)


农场编码


农场地址

乡镇

农场认定时间

 

工商注册时间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生产经营规模(亩、头、羽、箱、


年产量

产品1

产品2

产业类别

粮食  □园艺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休闲观光

品牌商标


参与农场经营的

家庭成员数

常年雇工数

上年家庭总收入

万元

上年农场

总产值

万元

上年农场

净收入

万元

农场主姓名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参加培训情况


具备哪些

加分优先推荐条件


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取消区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承诺人:   日期:  

审核认定情况

乡镇(街道)农经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区农经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附件2

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评分表(试行)

申报单位:

评分标准

分值

自评分

评审分

备注

一、经营主体职业化(20分)

1、农场性质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经区农经部门认定。

10




2、主体职业化

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较高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本地有1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已纳入国家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全省家庭农场编码管理。

10




二、经营规模适度化(20分)

3、土地流转

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10




4、产业覆盖

围绕优质稻米、高效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休闲农业“4+1”现代农业产业和符合绿色化、特色化、优质化发展要求,符合高价值发展方向的农业产业,开展集中规模经营。

5




5、规模适度

各类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文件规定上限。

5




三、生产过程标准化

15分)

6、农场环境

生产环境良好,布局合理,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生产基地特征明显有标志牌

5




7、生产设施

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生产设施装备配套较齐全。

5




8、生产记录

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记录台账。

5




四、农场管理规范化(20分)

9、经营场所

具备必要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设立有家庭农场名称标识牌,档案完整。

5




10、农场规章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有比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

10




11、用工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长年雇工有合同。

5




五、农场经营市场化5分)

12、风险保障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5




六、综合效益最大化10分)

13、经济效益

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达到当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水平。

5




14、生态效益

农业生产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有效处理。

5




15、社会效益

对周边农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5




七、具备加分

优先推荐条件(30分)

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者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家庭农场参加合作社,或与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集团用户建立产销关系,生产的农产品实行订单化销售或互联网销售,注册商标品牌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家庭农场受过乡镇级以上表彰的。

25




120




注:考核实行百分制,有硬性指标项目,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给分;无硬性指标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淮安区示范家庭农场基本分为70分,根据审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乡镇(办事处)农经室意见:  家庭农场主签字:

区委农工部经管科审核人(签字):       审核时间:  


附件3

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农业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申报或已认定的淮安区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家庭农场是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完成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并经申报认定和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采取逐级审核、限额推荐、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优先申报上一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2家庭农场须经区农经部门认定。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较高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本地有1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全省家庭农场编码管理。

2、经营规模适度化。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围绕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优质稻米、高效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休闲农业“4+1”现代农业产业和符合绿色化、特色化、优质化发展要求,符合高价值、高颜值发展方向的农业产业,开展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为: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规模600亩;从事园艺作物的,露天生产200亩,设施栽培100亩;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200亩;从事畜牧养殖的,肉禽养殖年出栏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15000羽,生猪养殖年出栏3000头,奶牛养殖存栏2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3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800只;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休闲观光的,农业休闲观光园、农家乐300亩;从事其他未提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

3、生产过程标准化。生产环境良好,布局合理,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生产基地特征明显。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生产设施装备配套。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不良记录。产品生产过程有档案、台账。

4、内部管理规范化。具备必要的固定经营管理场所,设立有家庭农场名称标识牌,家庭农场档案完整。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有比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长年雇工有合同。

5、生产经营市场化。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未开的除外)。积极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销售渠道相对稳定。

6、综合效益最大化。在经济效益方面,家庭农场人均年纯收入基本达到当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水平。在生态效益方面,农业生产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有效处理。在社会效益方面,对周边农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农场,具有获得加分优先推荐。

1、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者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2、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3、家庭农场参加合作社,或与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集团用户建立产销关系,生产的农产品实行订单化销售或互联网销售,册商标品牌有一定影响力的;

4、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5、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6、家庭农场受过乡镇级以上表彰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室提出申请,填写《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对照《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评分表》(附件2)进行自评打分,并提交申报材料。

2、遴选推荐。乡镇(街道)农经室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农经主管部门。区农经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评分表》评分标准进行复审打分,7月底前按照得分高低择优遴选出本年度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

3、区级评定。区农经主管部门将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区政务和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农工部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4、发文认定。区委农工部于8月上旬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当年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第九条 区、乡镇农经部门在组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中,应尽早将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网站或淮安区家庭农场QQ群等传媒,让家庭农场主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知。各乡镇(街道)农经室在上报推荐名单之前,在本乡镇(街道)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至区里。

第十条 申报区级示范的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评分表》

2、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3、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4、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6、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商标证明,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如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组织新一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县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区级示范称号。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1、家庭农场在申报区级示范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停止经营的;

3、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家庭农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6家庭农场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区级示范称号的。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农经室负责对本地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区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区农经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淮安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区农经主管部门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四条 对于因取消区级示范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在全区范围内由乡镇农经站组织申报等额递补。递补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认定,递补申报材料在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时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推荐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须在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由区里按申报程序组织上报。全区按年度开展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并建立名录。

附件4

普通家庭农场统计口径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通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工员数量(季节性用工不作为常年雇工)。

2、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3、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3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园艺种植的,露天生产为50亩以上,设施栽培30亩以上;从事畜牧水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水产养殖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5、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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